莆田市旅行社旅游租车合同
编号:
甲方(旅游汽车公司或单位):
乙方(组团旅行社):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旅游团队租用车的有关事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旅游团队用车计划
乙方租用甲方车辆时,双方应协商约定相关事项,如车辆型号、服务要求、用车数量、具体时间、行程安排、租车价格、结算方式和确认期限要求等。
1.甲方按照乙方旅行社用车的计划,于 年 月 日起提供 (座)车型 辆,派出司机 人,承接旅游包车业务;
2.承运旅游(社)团队的线路为: 全程共计 公里;
3.旅行社团队用车始发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共计 天 夜;
4.乙方所组团队编号: ,游客 人,乙方导游人员 人,地接人员 人。
第二条:旅游汽车服务
1.甲方按照国家旅游局发布实施的《旅游汽车服务质量》及其他行业标准提供优质服务;
2.甲方须保证车况良好,车辆设备及服务设施齐全,附有安全配套设备设施(如灭火及急救设备等),车内整洁、美观;
3.驾驶员仪表大方、举止文明、尽职尽责、敬业勤业;
4.驾驶员要按照约定时间、地点,提前到达游客用车地点, 打开空调,调整好车内温度,等候游客;
5.驾驶员在执行任务中,应与陪同导游密切协作,互通情况,共同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条:旅游车辆及驾驶人员必须按国家及有关行业部门要求证照齐全、合格有效。乙方在订车时有对车辆证照进行查验的责任和义务,甲方应如实提供,证照齐全方可出车。
第四条:计费方法
1.旅游团队运价标准根据不同车型,实行“包车价”计价,价格按每天 元,总价为 元。车辆燃油费、过路桥费、停车费由 方承担,驾驶员的食宿费由 方承担,津贴由 方承担;
2.旅游旺季运价上浮在合理的幅度和时间内,由双方提前协商确定。
第五条:付款方式
1.采取双方协商付款的办法,一团一清,总额共计 元人民币;
2.按时付款,即甲方于次月 日前将上月的结算单交乙方财务,乙方于收单后的当月付清上月的车费;
3.根据双方计调确认的计划单及行程结束后陪同签字认可的行程单进行结算;
4.按约定时间乙方向甲方付清运费,乙方逾期结算或付不清的,每超一日甲方按总费用的 %收取滞纳金。长期不结算的甲方按相关法律程序办理。
第六条:安全行车及救助
1.司乘、导游等人员要密切协作,共同负责行车安全工作。不得搭乘无关人员。驾驶员要严格按照交通规则驾驶车辆,在行车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应坚持安全操作、安全行驶,合理掌握车速,确保行车安全和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2.按照安全要求配备驾驶员,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必须配备两名以上的驾驶员。长途行车须优先选择高速公路;
3.乙方不得要求甲方驾驶员在违背安全规定(交通部门严禁客运车辆22:00至次日6:00在三级及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运行;凌晨2:00-5:00省内班线客运全面禁行)的情况下行车;
4.对于突患疾病、遇险受伤的游客,应当尽力救助;
5.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按交通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及时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事故;
6.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伤亡的,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予以协助;
7.因交通事故或其它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甲方的车辆中途不能继续完成行程,甲方应及时调派其它同型或更高等级车辆完成行程。
8.甲方如提供无合法经营资质的车辆给旅行社,造成游客行程延误产生的经济损失和非法违法运输所发生的事故或受到的相关处罚,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9.在行车前及行车途中乙方导游或领队,有宣传和劝导游客安全、文明乘车的责任和义务,途中休息或景点参观需重新上下车时应提醒游客安全注意事项,上车后要清点人数后再通知驾驶员开车。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由于甲方的原因取消乙方团队用车计划,在旅游行程开始前 日通知到乙方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全部运价费用20%的违约金;
2.甲方在旅游行程开始日及以后通知无法提供使用车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全部运价费用100%的违约金;
3.因甲方的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抛锚、漏接、套团、车辆被查扣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因甲方原因迟延运送游客、延误旅游行程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损失;
4.合同签订后,由于乙方的原因临时取消团队用车计划,在旅游行程开始前 日通知到甲方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全部运价费用的 %违约金;
5.乙方在旅游行程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取消团队用车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全部运价费用100%的违约金;
6.中途行程变更,甲方在运管部门核发的牌证许可条件的情况下应服从乙方行程的变更,费用相应增减。
7.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甲方迟延运输而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甲方在执行承运合同中,发生途中甩客或弃置游客的,应承担甩客或弃置游客后由乙方支付的必要的处置费用及由此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回未完成的运程费用,并支付运价费用一倍以上的违约金。
第九条:免除或减轻责任情况:(1)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提前3日通知对方,并提供不能履约的充分证据;如不可抗力是在该时限之后发生的,则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2小时内通知对方,并提供不能履约的充分证据;(2)损失是由一方自身过错造成的,对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一方违约的,对方应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违约方应当承担对方为阻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损失可能扩大的数额为限。
第十一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关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
甲乙双方以盖公章、负责人签名为准,即生效。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承运任务完成到达约定地点乘客离开交通工具为结束。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